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台灣好漾社會發展協會及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都認為不合理,聯合成立「一九盟」倡議國籍法19條應修法。記者林良齊/攝影 分享 facebook 「國籍法」去年12月底三讀通過,其中19條規定新移民即使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若經法院判定假結婚或假收養,政府就可撤銷其國籍。多個法律人權團體指此法越修越退步,將製造更多無國籍人球,今天成立「一九盟」,希望修正國籍法19條,刪除撤銷國籍的處分或給時限。國籍法第19條載明「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等語,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白話文運動、台灣好漾社會發展協會及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都認為不合理,聯合成立「一九盟」。南洋台灣姐妹會執秘李佩香表示,而台灣政府規定新移民得先放棄原國國籍才能得到我國國籍,但國籍法19條規定只要經法院判決,無論取得國籍時間多久,都可撤銷國籍,如此將使新移民失去身分證,再也難以得到社會福利支持。李佩香說,許多新住民因此雖被家暴,卻被配偶以此威脅不可離婚,宣稱若對方堅持離婚,就要舉報假結婚,導致新住民權益嚴重受損。她指出,目前在臉書上就流傳新住民配偶可以在對方「取得身分證後4年內去取消其身分證」,但國籍法19條其實給予無期限時間。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說,國籍法19條的問題在於「撤銷國籍」。他強調,就台灣刑法,犯罪可能會被處罰金、坐牢等處分,但沒有撤銷國籍的處分,可是新移民卻被容許撤銷國籍,造成他們的身分永遠不確定。廖元豪說,政府稱國籍很珍貴不能錯誤,既然這麼珍貴就不應任意撤銷他人國籍。目前第19條修法方向包括刪除撤銷國籍或增加時限等,他認為「回歸刑法處理即可」,不要因為一個判決,身分證就遭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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